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