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结合下列情况确定专项审计任务:(一)因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二)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