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