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财务审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