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财务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对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村务监督小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