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