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二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