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上级交办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