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举办商业性演出、比赛、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等涉税信息报送活动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