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九条有效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而没有享受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当依法退还多缴的税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