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三十五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或者在土地监察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