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查处或者拖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