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