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章 和解与调解第十四条有效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生效。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权属纠纷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