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章 和解与调解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贯穿于受理、办理、决定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