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章 和解与调解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权属纠纷当事人进行协商,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工作应当给予指导帮助。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