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