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养老服务,以及依托社区(包含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四)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

(五)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