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工作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发改、财政、医疗保障、教育、文旅、体育、中医药等部门应当统筹医疗、健康、养老等设施和资源,加强政策扶持,优化设施布局,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毗邻设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