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外,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需要安置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