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