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照料护理等级,分级分类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二)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六)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联系人;
(七)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八)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监护工作;
(九)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