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统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巡访关爱服务制度。引导、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对居家生活的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失智、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解决生活困难;鼓励通过市场机制,面向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探访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