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