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