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