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