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或者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提出意见的代表反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