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值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