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分析;

(三)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四)应急救援演练;

(五)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六)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