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地下挖掘、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开展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并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六)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