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