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