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第十七条有效档案安全保护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其防护功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