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