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