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