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