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