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