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主席团会议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