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