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