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居(村)民委员会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