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纠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

(二)将依法需要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工作事项转交居(村)民委员会但未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的。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