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对有关部门服务社区工作的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议有关部门服务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列入部门绩效考核的内容。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村)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对评议意见及时回应。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