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