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