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