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护队伍建设,科学配备生态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