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指标和措施纳入本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