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